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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