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原告赵**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河南建总国**限公司、延津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兴诉被告鹿邑县**有限公司、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陈**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与葛*、闫**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义市**压件厂与李**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义**铸造厂与侯**、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诉巩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