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康店红卫铸造厂诉被告侯**、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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