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巩义市**压件厂诉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诉被告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巩义市**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