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压件厂与被告李**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巩义市**压件厂又因案件管辖权问题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巩义市**压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为25元,由巩义市**压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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