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巩义市**压件厂与李**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压件厂与被告李**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巩义市**压件厂又因案件管辖权问题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巩义市**压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为25元,由巩义市**压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