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陈**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上诉人陈**、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