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行申请三**圆实业股份公司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门峡崤山支行申请执行杨**、三门峡市**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昆**司吐哈分行于2015年6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昆**司吐哈分行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送达了本院(2015)三法执字第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暂停支付三门峡**有限公司贷款806万元整。暂停支付时间12个月(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而该笔贷款已经于2014年7月31日质押给案外人,并经中国**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暂停支付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权利,要求裁定终止(2015)三法执字第14-1号协助执行通知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6月5日,三门峡**有限公司与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签订中密度陶粒支撑剂等代销协议(并附协议清单、发货清单)。2014年7月10日,三门峡**有限公司给吐哈石油**资供应处发出2014年客户备案申请书要求将全部结算资金申汇入该公司在昆仑银**吐哈分行开设的监管客户。2014年7月10日,吐哈分行给指挥部物资供应处发出2014年结算资金备案函。要求将全部资金(结算资金)汇入该行开设的监管账户。

2014年7月15日,中国石油产业链核心企业(或其结算中心)付**分行已将三门峡**有限公司在其单位。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全部结算资金就行备案,并已完成备案手续。2015年7月21日,三门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信中心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账)。2014年7月31日,三门峡**有限公司与吐**行签订中国石油供应链客户贸易融资合同,该合同第七条(3)2014,2015年度借款人与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签订的编号为W214003k0047XY《中密度陶粒支撑剂等代储代销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全部为其在昆仑银行吐**行办理的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就该协议双方于同日在中国**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2014年8月1日、8月5日吐**行分两笔向三门峡**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和125万元,共计925万元。

2015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5)三法执字第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协助暂停应付三门峡**有限公司贷款806万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昆**司吐哈分行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合同及应收款质押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并在中国**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两次发放融资贷款925万元,双方所签合同成立并依法履行。本院(2015)三法执字第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暂停支付三门峡**有限公司806万元贷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三门峡**有限公司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的贷款806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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