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7元,减半收取3138.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