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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