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南**集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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