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梅与被告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红梅于2014年6月16日以双方矛盾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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