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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萧刑初字第004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发破案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陈**、陈**、陈*、陈*丙、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2011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超载豫N-×××××号欧曼货车沿萧县王寨镇至王山窝村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任楼村路段,与陈*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会车,陈*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向北侧翻,车上乘员陈*丁、陈*戊被甩到路上,被赵某某驾驶的货车碾轧死亡。赵某某肇事后逃逸。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赵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意见:一审量刑偏重。本案中死亡两人,赵某某负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不是本案的从重情节,而是犯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重复评判这一情节。本罪系过失犯罪,赵某某认罪态度好,并积极筹款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20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赵某某改判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23时许,上诉人赵某某驾驶超载豫N-×××××号欧曼货车沿萧县王寨镇至王山窝村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陈*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搭载陈*丁、陈*戊、陈*乙、陈*丙、陈*甲从萧县王在镇油坊村前往王寨镇张楼村,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萧县王寨镇街里至任楼路段,陈*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与赵某某驾驶的豫N-×××××号货车会车时,由于道路坑凹不平,陈*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向北侧翻,三轮车上乘员陈*丁、陈*戊被甩到路上,被赵某某驾驶的货车碾轧死亡。赵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丁、陈*戊、陈*乙、陈*丙、陈*甲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上诉人赵某某自愿由其亲属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并已履行。二被害人的亲属表示对赵某某行为予以谅解。河南省永城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赵某某无违法记录,忠厚老实,群众口碑好,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愿意接受赵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当时案发现场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方位情况,被害人陈**、陈**的死亡现场情况,赵某某驾驶的货车后车轮的血迹及机动三轮车的情况。

2、《户籍信息》证明,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3、《发破案及抓捕经过》证明,2011年8月14日1时8分,萧县公安局接到陈**电话报警称,在萧县王寨镇东任楼建筑材料厂附近,陈*驾驶机动三轮车和一辆豫N-×××××号货车会车时,机动三轮车左侧翻,机动三轮车上的乘员陈*丁、陈*戊摔在地上,豫N-×××××号货车将陈*丁、陈*戊轧死的交通事故。萧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派员出警。2011年8月18日,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事故发生后,豫N-×××××号货车驾驶员赵某某弃车逃逸。同年8月25日,经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2月10日,赵某某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12日,因赵某某不能传唤到案,同年4月9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6日被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抓获,本案告破。

4、萧公交认字(2011)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现场道路为王寨镇街里至王寨镇王山窝村任楼路段,道路东西走向,路宽6米,道路损坏严重,为坑洼积水路面。赵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辆,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机动车辆,违法载人,且没有确保安全行驶,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陈*丁、陈*戊、陈*乙、陈*丙、陈*甲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5、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萧)公(尸)鉴(法)字(2011)第7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陈**、陈*戊均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6、陈*甲证明,当天晚上23时许,他和陈*丁、陈*戊、陈*丙、陈*乙坐在陈*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从西向东行驶,行至王寨镇油坊村的东边和一辆货车会车时,货车没有给会灯,道路特别差,三轮车为了躲开前面的坑,和货车没有接触,就往北边歪倒了,三轮车上面的人都掉下来了,正好货车过来,把从三轮车上掉下来的陈*丁和陈*戊当场轧死了。陈*乙、陈*丙证言证明内容与陈*甲相同。

7、陈*证明,2011年8月13日23时许,在萧县王寨镇附近,他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从西向东行驶至油坊村南边时,对面来一辆货车,车灯特别亮,路面上都是坑,货车躲坑时朝左打方向,照得他什么也看不见,三轮车前面是个坑,三轮车就朝北歪倒了,三轮车上的人就掉下来了,这时,货车刚好到,把陈*丁和陈*戊轧死了。

8、胡某某证明,事发当天晚上,赵某某驾驶一辆货车从东向西开,他坐在副驾驶位子上迷迷糊糊睡着了。有人拍货车驾驶室左侧的门,他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了。事故发生的地点在萧县王寨镇东边的路上。

9、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明,赵某某自愿由其亲属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二被害人的亲属表示对赵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10、赵某某供述,事发的当天晚上,他驾驶豫N-×××××号欧曼自卸货车在萧县装满石子返回永城,胡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途径萧县王寨镇东面,路面不好,对面有个三轮车开过来,车上坐有好几个人,在会车时,三轮车左侧翻,倒在他的货车左侧左后轮前面,致两个人被货车的左后轮轧死。他因害怕挨打就弃车走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某亲属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二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诉人赵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刑初字第0044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上诉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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