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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份,许*、滕*和马某某三人承包永城**有限公司开发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的工程,被告人许*以永城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演集镇丰庄村社区建设领导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土建工程清包给滕*。被告人许*在与金鑫**公司结算工程款后,拖欠张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197000元,拖欠滕*清包工程57名工人工资40余万元。永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后对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及二次处罚决定书,责令许*立即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但被告人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许*支付了拖欠张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19700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收到条、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2.证人马某某、滕*、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马**、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辩称,没有逃匿行为,没有支付滕*的40多万是因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维修后将40多万元维修费从工程款中扣除了,已支付给滕*的钱足够支付工人工资,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5年2月16日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据一份。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许*与滕*之间系民事合同纠纷,许*与工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许*不是用工主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是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滕*承担,扣除该项费用,许*已足额支付滕*工程款,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许*以永城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演集镇丰庄村社区建设领导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永城**有限公司开发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的工程,并以许*、滕*、马某某的名义将土建工程清包给滕*,滕*带领57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225万元。同时,被告人许*将内外墙防水工程承包给张某某等27名工人,总价款30余万元。被告人许*在与金鑫**公司结算工程款后,拖欠张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197000元。拖欠滕*清包工程款40余万元(不含质保金11万元),2015年2月16日,永城市劳动监察保障大队暂扣代付156000元。永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后对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责令许*立即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但被告人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许*支付了张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197000元。

另查明,因许*承包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永城**有限公司从应支付给许*的总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4045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3月份借用永城**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金***公司开发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建筑工程,自己与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每平方承包价680元。2013年5月份,自己和马某某、滕*三人将土建工程清包给滕*,每平方197元,总造价225万元。2014年6月份工程结束,金**司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永**司已经把600多万元工程款拨付到自己账户,自己支付给滕*166万元。2013年7月2日马某某支付滕*15万元。2014年5月份工程墙体因粉刷出现质量问题,滕*找孙某某维修花费16000元,经滕*同意自己支付的。2014年11月份,还是出现墙体粉刷质量问题,通知滕*维修他不修,后来项目部找人维修花费40多万元,从工程款中将该款扣除了。若加上质保金11万元,滕*借自己的2万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从金*划走的工程款156000元,另外支付邱*4500元,李*3600元,技术员姚某某工资45000元,房租3000元,已经超额支付了滕*的工程款。永城市劳动监察大队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让自己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因自己不欠滕*工程款,所以没有支付。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的内外墙漆、防水楼梯工程是张某某领人干的,工程款自己负责,自己支付了15万元左右工资,还欠15万元左右。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与27名工人承包了许*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的内外墙防水工程,费用共计30多万元,2014年8月份交工,后开发商把工程款拨付给许*,许*支付了11万元,剩余20多万元许*称没钱,一直不支付,后来27人就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了。许*欠的工资中有自己的8900元。2015年6月30日,许*的爱人曹某某支付了197000元,算全部付清了。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正月份与余某某、尹某某承包了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水电安装工程,与滕*口头约定总价51000元,滕*支付了9000元,下欠42000元,其中欠自己9000元,三人多次向滕*要钱,滕*称许*没有支付他工程款导致没钱支付工资。2014年12月份三人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至7月份与曹**、曹**、许*某承包了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外架工程,与滕*签订的合同,总工程款154000元,滕*支付了138500元,尚欠15500元,其中欠自己10000元,四人多次向滕*要钱,滕*称许*没有支付他工程款导致没钱支付工资。后来四人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

5、证人滕*的证言,证实自己以个人名义承包了永昌**公司许*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的土建工程,总工程款225万元,预留5%质保金11万元,自己没有资质,开发**有限公司把钱支付给永昌**公司,永**司将工程款都给许*结清了。内外墙漆和防水共27人的工资由许*直接支付,自己带领57名工人施工,并和钢筋工、木工、水电工签订了分包合同,许*支付了自己156万元、10万元和劳动监察大队暂扣代付156000元,尚欠40余万元没有支付,在马某某处领的15万元和李*、邱*领的钱已包含在156万元收条里面,借许*的2万元是借款,而且替许*支付王某某工资7000元,姚某某工资3000元,给许*妈2000元,还老曹水泥款6000元,支付孙某某的16000元维修款应由许*支付,后期维修费40多万元因许*进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应由自己、许*、马某某三人承担,姚某某的工资45000元也应由三人承担。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与滕*、许*借用永昌**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工程,许*是负责人,转账资金都打到他账户上。2013年3月至7月份自己管理账目期间,没有拖欠工人工资和料钱,后将账目全部交于许*负责。2013年7月2日自己支付给滕*工程款15万元。到2014年6月30日,工程全部结束,开发商扣除质保金38万元,将工程款已结清,全部拨付到了许*账户,许*身上有200多万元工程款,自己和许*、滕*三人算过两次账,也没有算清。滕*清包的工程款是225万元,自己支付给滕*的15万元是否含在许*支付给滕*的156万元里面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投资了50万元,许*给了自己29000元,自己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了56000元,许*尚欠自己415000元,而且不算工程盈利的钱。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系永**公司经理,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公司向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找到许*,自己也没收,他们就张贴到大门口了,后来自己给许*打电话,让他协调此事。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负责许*承包的丰庄未来城10号、11号楼工程质量,2014年10月份,工程款扣除5%质保金已全部结清,因内粉不合格,物业公司通知许*维修,许*签字同意,维修费用为404562元,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滕*说质量不合格是水泥质量问题,水泥是许*买的,许*说是滕*的施工问题,现在也无法鉴定。

9、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负责处理丰庄未来城遗留问题。许*承包的丰庄未来城10号、11号楼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通知许*,其没有维修,后来赵某某与自己找人维修的,并让许*签字认可。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因为水泥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时工序不合理,现在也无法鉴定,材料是许*买的,他应该负主要责任。

10、证人付某某、蒋某某、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9日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许*当场认可签收,下午3时许,许*的爱人曹某某以看文书内容为由,将文书撕毁。

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滕*联系让自己找人对丰庄未来城部分墙体脱落进行维修,许*答应支付费用,后经向法院起诉,许*才支付了维修费16000元。

12、收条,证实2015年6月30日张某某收到款197000元,款已结清;2014年6月13日滕*收到工程款10万元、156万元(以前收条作废),许*支付张**、杨某某内粉维修费用16000元;2013年7月2日滕*收到马某某工程款15万元以及各种款项领取情况。

13、谅解书,证实许*将所欠张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结清,工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14、承包合同及协议书,证实2013年4月9日,许*与演集**社区建设领导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2013年3月26日许*、滕*、马某某将承包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建筑工程清包给滕*施工。

15、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卷宗,证实2014年12月10日,张某某、曹某某等80余名农民工到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许*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经查证,许*借用永城**筑公司资质,承包金鑫**公司承包的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滕*是清包,总承包价230万元左右。截至2014年11月26日,金鑫**公司已将工程款拨付至许*账户,许*没有把工程款拨付给滕*,导致滕*下欠工人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4年12月29日向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015年1月9日和15日分别向许*(永**公司丰庄未来城项目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拒不履行。

16、情况说明,证实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4年12月29日向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许*签字后,下午其爱人曹某某以看文书内容为由,将该文书撕掉;2015年1月8日电话联系许*,其不接电话,2015年2月12日,从永**出所将许*、滕*、马某某带到劳动监察大队算账两天,之后再也联系不上许*。

17、物证照片,证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许*送达文书及张贴拍照情况。

18、拨付款凭证,证实金鑫**公司共拨付给许*工程款6148778元。

19、工资发放表及相关书证,证实许*拨付给滕*的工程款去向,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情况及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划156000元工程款的发放情况。

20、维修费明细,证实丰庄未来城L区10号楼、11号楼交房遗留问题及维修情况。

21、结算书,证实2014年10月21日金鑫**公司与许*结算情况。

22、证明,证实许*被抓获的情况。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许*以永城市**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丰庄未来城L区10号、11号楼的工程,并将内外墙防水工程承包给张某某等27名工人,在与开发商结算工程款后,拖欠张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197000元不予支付,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被告人许*案发后支付了工人工资,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将土建工程清包给滕*,滕*带领工人进行施工,许*并不是用工主体;因清包给滕*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且责任不清,被开发商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40余万元,致使被告人许*拖欠滕*清包工程款。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被告人许*承担,且被告人许*所欠滕*款项系清包工程款,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存在纠纷。对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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