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已去世)、张**、张**因与被告张**、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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