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先后于2015年3月26日、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分别撤回对被告马**、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马**、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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