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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淡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CD82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王寨乡万庄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损伤查时属重伤二级。经汝州**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分两次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十万元,但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张某某决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耿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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