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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步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步**已经履行了本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20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上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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