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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起诉有误,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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