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河南润发路桥置**鹿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3.5%,并出具收据1份(注:虽是收据实为借款)。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份,现原告向其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因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