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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颍源特种水泥厂、登封市石道乡人民政府、登封**程公司、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颍源特种水泥厂、登封市石道乡人民政府、登封**程公司、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二审中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20910元,经本院批准缓缴至结案前,故不必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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