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被告商丘**有限公司被告王*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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