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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党**与被上诉人济源**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与被上诉人济源**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源**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党**返还其租金15000元并赔偿其损失1900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2)济*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济源**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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