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与被上诉人济源**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源**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党**返还其租金15000元并赔偿其损失1900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2)济*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济源**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