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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珍诉被告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庞*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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