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与被告张*、被告范**、被告内黄**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安阳市分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