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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龙堰乡兽医院因与邓州市**办公室、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丁**为确认委托拍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州市龙堰乡兽医院(以下简称龙堰乡兽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邓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邓**资办)、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鼎拍卖公司)、丁**为确认委托拍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龙堰乡兽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邓**资办的委托代理人马**、周中华、被上诉人金鼎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邓州市**办公室提供的邓州市龙堰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后,龙堰乡兽医站按照市政府改革方案撤销,人、财、物等并入邓州市龙堰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之后,该乡没有成立龙堰乡兽医院,也没有委派法人代表。原告龙堰乡兽医院对此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主体资格合法,故原告起诉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邓州市龙堰乡兽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龙堰乡兽医院上诉称:邓州市人民政府邓*(2000)92号文件将兽医站恢复市管,兽医站为市二级事业单位,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赵**的站长身份也无人撤销,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辩称

邓**资办答辩称:邓州市委邓*(2005)31号文件明确市委市政府依职权对全市乡镇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已将龙堰乡兽医站并入龙堰**务中心,其资产也归龙堰乡政府所有,兽医站已不存在,其不能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丁**及金**公司答辩意见同邓**资办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邓州市人民政府邓*(2000)92号文件将兽医站收归市畜牧局管理,是市二级事业单位,其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邓**委于2005年11月17日颁布的邓*(2005)31号《中共邓**委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已明确将原乡镇兽医站与农机站等合并为“农业服务中心”,据此原龙堰乡兽医站已不存在,上诉人也未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代码证书予以证明,其现以龙堰乡兽医院的名义提起诉讼主体资格显然不适格,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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