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书秀诉被告张*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书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对被告张*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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