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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其委托代理人邢**、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其同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1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2年1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其后被逼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张*。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身份情况;

2、婚证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同原告赵某某结婚生子属实,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也同意,但要求小孩张*由其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刘集**委会证明以证实被告身份及家庭成员关系和婚生小孩张*随被告父母生活的相关事实。证人张**,张**证言证实原被告婚生小孩张*三个月大时就随被告父母生活和原告离家出走的事实。

庭审中法庭询问了被告父母张喜遂、赵**,其称愿意继续抚养原被告婚生小孩张*

原被告对对方提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赵某某同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1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2年1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婚生小孩张*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至于婚生小孩抚养问题,因其长期随被告父母生活,祖孙间已有较深感情,应有被告抚养婚生小孩张*,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现状应按相关标准,以一年清结一次较为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政策,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婚生小孩张*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按每月2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孩满18周岁止(每年1月2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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