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曾某于2014年12月2日生女孩裴**,尚处在哺乳期。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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