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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限公司与鹤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催缴,河南林**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林**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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