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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被告许x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x与被告许x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法定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李**、胡**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生于1998年5月11日,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李**抚养,上学、就医等一切费用均由李**负担,被告对原告不尽抚养义务,现李**年老多病,无生活来源,已无能力对原告进行抚养,造成原告生活困难,无家可归,经多人劝解无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尽抚养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李**婚外共生育两个子女,双方约定每人抚养一人,互不承担抚养费,长子许x被告已抚养18年,被告一直在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二、原告现已16周岁,16年来原告一直随其母亲李**共同生活,与李**有深厚的感情,而与被告16年来基本未见过面,原告由李**抚养更有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三、被告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且已逾60岁,年老体迈,抚养许x已经尽了全力,已无能力再抚养原告;四、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只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其他要求,法律没有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李**婚外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许x(1997年6月22日生),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系次子(1998年5月11日生),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李**抚养,被告对原告未尽抚养义务,从未给原告支付过生活费,16年来亦未接触过被告,且被告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且已逾60岁。现原告要求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经多人劝解后被告及其家庭均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尽抚养义务。

另查,被告现有合法妻子从金芝、长子许x、女儿许x。从金芝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是:坚决不同意原告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如原告随被告一起生活,将带来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双方的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因原告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李**抚养,16年来亦未接触过被告,且被告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且已逾60岁,加之被告的家庭又不能接受原告。因此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双方的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原告仍由李**抚养为宜,被告承担必须的抚养费,直止原告18周岁止,因被告系个体医生,2014年度卫生系统的年收入为39414元,抚养费的给付以年收入的25%为宜,即9853.5元/年(39414元∕年×0.25),共计19707元(9853.5元/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x一次性支付原告周x抚养费197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许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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