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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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