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