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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宗镇与被上诉人代志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宗镇与被上诉人代志祥合同纠纷一案,代志祥于2014年7月1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郝宗镇按协议立即拆除置换给代志祥宅基地所有附属物,赔偿代志祥造成的各项损失2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邓**初字1408号民事判决。郝宗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宗镇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代志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初字1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郝宗镇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郝宗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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