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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