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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与张**、高**、高**、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高*让、高*良、原审第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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