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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张**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缺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下午5点原告到中国邮政**华路支行为朋友汇款46243元,在转账时误转入被告张*名下,当天下午6点许,被告让其爱人将46200元转入他人账户。发现该情况后,原告随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并查询到被告联系方式,与被告联系上,被告承认收到款项并指示爱人转账的事实。经过协商被告在11月3日退还1万元,但剩余的36243元以暂未钱为由,不予退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非法所得36243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原告王**到中国邮政**华路支行为朋友汇款,转账时因失误将46243元汇入了被告张*名下。被告又将46200元转入他人账户。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又联系到被告张*。被告承认收到款项的事实,并于2014年11月3日退还原告1万元,但对剩余36243元以暂时无钱为由,不予退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王**误将现金46243元汇入被告张*的账户,被告取得款项后,未能将款全部返还原告,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返还原告王**现金362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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