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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田*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田*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田*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6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田*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建立起来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且被告具有赌博恶习。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田*丙,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虽然以前我做的不好,以前的不良习惯会改正,努力做好对妻子、孩子、父母应尽的义务。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田*乙,××××年××月××日生。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综合审查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初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农历6月初6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儿田*乙,××××年××月××日生。原、被告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券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通过庭审查明,双方均是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原、被告之间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金*和被告田*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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