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确与被告张**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蔡**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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