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限公司诉被告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