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限公司诉被告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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