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生管理局与张**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洛阳市**生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5月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下达的(2014)洛吉环字第249号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生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作出的(2014)洛吉环字第249号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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