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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吴**与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吴**与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吴**于2014年5月5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商丘**有限公司调换车头及车箱并赔偿损失。该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07号民事判决,吴**、吴**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吴**于2014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吴**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吴**、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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