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邵**、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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