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财诉被告时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3元,减半收取153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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