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财诉时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财诉被告时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3元,减半收取153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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