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义民初字第7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尚**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区XXX城邦XXX号楼XXX单元XXX层XXX室、XXX室、XXX室、XXX室,共计房产四套。现因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尚**位于三门峡市区XXX城邦XXX号楼XXX单元XXX层XXX室、XXX室、XXX室、XXX室,共计房产四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