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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宋**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马**,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修建厂房,2014年12月23日上午11时许,因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处坠落摔伤,在义**民医院治疗后,经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947.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原告说被告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是虚假的,被告提供了安全措施。原告说多次向我讨要损失不属实,原告并没有多次向被告讨要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程*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第二组证据: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工作受伤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义**民医院住院病历、照片、诊断证明、出院证各二份,证明原告摔伤住院治疗及花费医药费的事实。第四组证据:义**民医院的陪护证2份,证明原告程*住院治疗期间,由吕**护理,护理费为2,606.21元。第五组证据: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程*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鉴定费1,000元。第六组证据:原告母亲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儿子程**户口本各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有需要抚养的人及被抚养人身份信息。

被告宋**对十级伤残鉴定有异议,其他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出示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因审理中,被告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权利,故对原告第五组证据亦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庭审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23日上午11时许,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建厂房时不慎从3米高处坠落摔伤,后在义**民医院治疗39天。经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建厂房,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程*因此次事故应当认定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444.1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0元×39天)。3、营养费:780元(20元×39天)。4、误工费:8620.54元(误工68天,其中住院39天,按出院医嘱休息90天,按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24391.45/365×129天)。5、护理费:2606.21(护理39天,按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24391.45/365×1人×39天=2606.21元)。6、交通费:10×39=39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14,153.54元(按河南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21元/年,原告母亲:15726.21×15/4×0.1=5897.33元,其中0.1为伤残系数。其母亲有四名共同抚养义务人。原告儿子:15726.12/12×126月/2×0.1=8256.21元,其中0.1为伤残系数。其子有原告夫妻两人抚养。)。8、伤残赔偿金:48,782.9元(按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公式为24391.45×20×10%=48782.9元)。9、鉴定费:1000元。10、精神抚慰金,本院结合受诉地实际酌定支持5,000元。以上原告程*各项损失合计为82,947.3元。

由于本次事故中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在本次事故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70%的责任,即应当赔偿原告58,063.11元(82,947.30×7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063.11元;

二、驳回原告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程*承担562.2元,被告宋**承担1,31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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