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75元,减半收取47,187.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2,18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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