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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刘**,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上诉人王**将原委托代理人刘**变更为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8元,王**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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