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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