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桐**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09年6月,原告任被告单位出纳期间,自己筹措款项把80809元职工工资发放完毕,本单位职工因对解决上访问题不满,把已发放完毕2009年5月份的6张工资表撕毁4张,导致该月职工工资无法到县财政局报账,原告筹措的款项无法收回。另,2009年原告把自己垫支陈*餐费8390元,王某某费用2491.8元,早夜市服务部烟酒费用6000元票据交被告财务段永瑞处,至今未给原告付款。综上,原告为被告单位垫支职工工资、费用98140.8元,被告未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支的单位职工工资和费用98140.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本院,但未能提供其享有债权的凭证,原告王*任被告单位出纳期间发放工资和支付费用是其职务行为,至于原告是否报账,如何报账,是被告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4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