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遂公(刑)强戒决字(2015)003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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