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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小**有限公司与南**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南**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南**医院与原告南**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南阳市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公交车车体广告,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南**媒有限公司351360元,优惠后共计348000元,每月支付29000元整,该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该合同规定,被告每月月底23日支付下月广告费。该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双方有同等的约束力,该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被告康**院也予以充分认可,更未提出过任何的异议。被告康**院作为一家颇具实力的妇科医院,完全具有继续依约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但是被告在支付首期合同款29000元后,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到现在为止已经拖欠我公司合同款5个多月,数额已达到15万元之多。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在经济损失。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合同履行款共计14.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8万元;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合同系无效合同,诉讼请求应得不到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一份,证明南阳小**有限公司有广告具有广告发布的主体资格。

2、南**医院与南阳小**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证明康**院与我公司签订为其一年的广告发布合同。

3、南阳城区13、14、17路等公交车内关于南**医院赵**的广告照片,证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4、南阳小**有限公司与南阳**贸公司签订的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一份,说明类似广告的合同的市场价格,证明因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给我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但经营项目有规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是复印件看不出是在几路车上,发布了多少数量,支持不了原告的证明方向;对证据3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4同类合同一份,我们没有参与,其真实性无法考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向**提交如下证据:

医疗广告办法:原、被告之间发布广告不符合规定系无效合同。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

复印件不能作证据,也未显示广告内容违返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夸大,虚假的情形,系有效合同,我公司发布广告期间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给书面决定说广告不合规定,因此合同系有效合同。

本院查明

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在评析部分予以评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陈述、诉辨,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了南阳市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内容如下:1、2、3、4、(内容略)。5、发布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足额预付款(即合同金额的60%)后三日内发布(若遇不可抗因素,时间顺延)。6、发布期限:2013年3月29日-2014年3月28日。7、价格及总额:每月240元共计叁拾伍万壹仟零叁佰陆拾元整,优惠后为叁拾肆万捌仟元整。8、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首付费用共计贰万玖仟元整,广告制作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验收(五日后视为自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甲方将于每月月底23日支付下月广告费,否则乙方有权撤销其广告,合同期满,自动失效,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续约。9、违约责任: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或无辜终止合同,则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10、11、条(内容略)。12、因公司线路调整及车辆调配,该广告按调整后线路继续发布。因总公司行为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可调整乙方的其它等价值媒体继续发布,因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调解决。13、如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甲方提出合同以外的其它要求时,须经乙方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有关部门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方须无条件执行本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14条(内容略)。1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名)刘仪;乙方(签名)杨**;并加盖了甲乙双方的公章。

另查明: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原告2.9万元的第一个月广告费用,此后未再交广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阳市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二、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南阳市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南**医院于每月月底23日支付下月广告费,否则原告南阳小**有限公司有权撤销其广告,现请求支付拖欠的广告费145000元系擅自扩大的损失,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小红帽**限公司请求被告南**医院支付38400元违约金,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并且于法有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南阳康华医**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84万元;

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6,由原告南**播有限公司承担3136元,被告南**医院承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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